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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板块行情分析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A,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C: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9-20 20:19    点击次数:160

    医药板块行情分析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A,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C: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宝盈 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2 号) 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可能 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新。基金管理人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2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 “深港通”)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件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低于三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联系人:杜敏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 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的股 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 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 资部、研究部、REITs 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 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 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分 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 24 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 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 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 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 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债 0-5 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 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 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 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 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 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 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 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总经理。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 资源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 师;宝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朱凯,中南大学冶金工程专业硕士,具有 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财富证券、 中银证券和安信证券从事新能源研究工作,现任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 时间:   朱建明,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   侯嘉敏,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 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 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经理。   杨思亮(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他法律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 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 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 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 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 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 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 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 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 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 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 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 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中 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 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 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中信银行 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 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 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 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 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 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3 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51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4.68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 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雪丹、曾庆全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联系人:肖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2〕6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基 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19,500,838.50 元人民币,有效认 购户数为 2,585 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00.8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 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156.76 份(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62%。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               M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200 万元≤M              M≥500 万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若 发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十三、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成立备案函〔2022〕557 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赎回;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的数额限制。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                M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     申购费    200 万元≤M               M≥500 万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 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期 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N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A类基金份额赎      30日≤N   回费       90日≤N               N≥365日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NC类基金份额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               N≥30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 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025=9,827.6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827.6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其可得到 5,996,00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其可得到 99,850.22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赎回费 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 元   赎回费用=10,560.00×0.75%=79.20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79.20=10,480.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0.80 元。   例 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限。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4、7、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回部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指标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 的重要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 的基础上,调整或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1)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2)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3)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4)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5)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6)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7)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1)财政政策;  (2)货币政策;  (3)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1)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2)市场资金的供需;  (3)市场的参与情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 努力挖掘新能源产业中质地优秀、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能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和动力,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关系人类生 存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至关重要。当前,中国发展进 入新时代,中国能源也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挑战、 能源资源约束等日益严峻的全球问题,中国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积极践 行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3060”目标。   新能源又称非化石能源,指的是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 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传统能源类型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具有污染少、可再 生、分布广的特点,开发利用新能源是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主要途径。中国 把新能源放在能源发展优先位置,大力推进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可再生能源 替代化石能源,中国新能源产业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对新能源产业主题的界定如下:从事新能源生产、应用和运营服务相 关领域的上市公司,涵盖新能源产业链的上游资源类,中游制造、软件应用和设 备类,以及下游运营和服务类的上市公司,具体细分行业如下: 开采、生产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①新能源、再生能源设备制造行业,如光伏组件、风机、核电设备、燃气机 组、氢气生产设备和抽水蓄能机组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②新能源电站建设、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系统等新能源相关的工程建设、能 源传输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③新能源电池以及其他新型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制造、装备及回收的相关行 业上市公司。   ④储能系统、部件及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的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⑤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智能化应用和配套设施的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相关技术服务、新能源电站运营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中,与新能源产业 主题相关的主题行业包括: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钢铁、建筑材料、 建筑装饰、公用事业、基础化工、有色金属、汽车、计算机、通信、传媒、电子、 家用电器等。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新能源产业主题的涵盖范畴将会发 生变化,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对新能源产业主题 类证券的识别及认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 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政策导向、科研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①政策导向: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未来两到三年发展空间大;   ②科研能力:公司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具备 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壁垒;   ③市场前景:公司利用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持续发展、创造 利润的能力强;   ④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水平优秀、激励机制完善,信息 披露公开透明。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考虑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综 合把控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   ①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营 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主要寻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主营业务利 润占总利润比例较高、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属于行业前列的公司;   ②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 业务收入等,选择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的公司;   ③估值指标: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估值指标筛选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 下:盈利稳健型公司适合采用市盈率(PE)估值;具有较强的周期性且固定投资 较大的公司,适合采用市净率(PB)估值;现金流稳定的公司适用 DCF 现金流贴 现模型估值;新兴商业模式主导的公司可以采用新的估值方法如市销率(P/S)、 市售率(EV/SALES)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在采用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 选策略的基础上,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内新 能源产业主题涵盖的相关行业中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 票。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 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 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 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 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转股策略、条 款博弈策略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产业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能源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 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新能源产业指数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选取涉及可再生能源生产、新 能源应用、新能源存储以及新能源交互设备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 以反映新能源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能源综合指数是从中证 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中,按中证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进入能源行业的全部证 券作为能源行业指数的指数样本,形成中证港股通能源综合指数,以反映港股通 公司中能源行业证券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 场上市的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 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表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5,772,121.39        90.4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378,519.03 元,占净值比为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93,602.36      89.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393,602.36      89.1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周期性消费品                     378,519.03           2.19 周期性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                                   -              - 工业                                          -                  - 信息科技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378,519.03               2.19      注:以上分类采用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标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 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6)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10.12%     1.81%        -2.89%     1.25%   -7.23%    0.56%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发起式 C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10.39%     1.81%        -2.89%     1.25%   -7.50%    0.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利息收入。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H= 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人发生变动;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 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 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 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如下: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包括沪深 A 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涉 及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行业较多、可选择的上市公司充足。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组合 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本基金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 影响:1)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2)投资者 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3)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基金暂停估值 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赎 回款项可能被延缓支付。5)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 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 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因 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 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 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 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 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 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 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7)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三、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i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ii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v、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一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接收变更名单的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更新名单的一方收到对方回函确认的 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v、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若基金管理人没有提供该名单,则默认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皆可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对手,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v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i、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iii、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v、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v、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vi、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v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viii、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x、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 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III、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II、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III、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IV、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V、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I、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i、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ii、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iii、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iv、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v、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vi、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II、募集资金的验资   i、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并管理。   ii、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iii、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III、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i、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ii、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iii、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IV、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的开设和管理   i、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ii、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iii、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iv、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v、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V、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i、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i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VI、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VI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VII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I、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i、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需调整净值精度,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ii、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iii、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II、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i、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ii、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利息收入。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III、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i、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ii、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iii、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iv、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IV、基金账册的建立   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ii、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V、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i、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ii、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iii、《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iv、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v、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VI、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VII、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前述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VII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I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III、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I、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i、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 册或备案。   ii、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II、基金财产的清算  i、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ii、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iii、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iv、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v、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vi、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 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 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 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 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 APP”及“宝 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进行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       基金合同的公告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       产业混合发起式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       产业混合发起式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 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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